0

23万元货物被物流公司弄丢,却只赔保价款11000元?

2024年03月04日   1060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巨野某物流公司加盟上海某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费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2022年8月9日,原告某服饰公司与被告巨野某物流公司办理了20包(编织)速干长裤的托运合同,货物总重量1508公斤,体积7.5立方米,被告巨野某物流公司按照货物的重量、品类自动智能生成11000元的保价款,原告某服饰公司向被告巨野某物流公司支付了1200元的托运费。2022年8月12日,该批货物到达青岛网点时,原告某服饰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继续运输,将货物返回原告处,但被告巨野某物流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将货物返回到原告处,导致货物灭失,原告要求赔偿,被告不同意赔偿,声称即使赔偿,也应按照保价单上的11000元金额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将巨野某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法院审理原告将案涉货物交付巨野某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办理托运,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巨野某物流公司及加盟商上海某物流公司未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亦未将货物退还给原告,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对原告托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的价值多少?原告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被告辩称应按照物流单上的保价金额赔偿原告11000元,而该保价条款载明的金额,是在原告未声明保价的前提下,被告按照货物的重量、品类自动智能生成11000元的保价款。自动生成的保价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不能认定涉案货物仅系11000元的价值,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索赔时主张货物损失237808元,起诉时以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价格35万元主张损失,综合本案考虑,第一次索赔的237808元已经包含了成本和利润,而与案外人签订的35万元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损失为237808元,原告关于赔偿3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某物流公司与巨野某物流公司签订《网络加盟经营合同》,约定巨野某物流公司加盟上海某物流公司快运网络,收取原告1200元的运费按照双方约定进行了分配,且此次运输合同在加盟经营期限及经营区域内,故上海某物流公司与巨野某物流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巨野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某服饰公司货物损失237808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广告图.jpg



请输入评论... 0
提交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