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系张某乙与王某之子 ,2021年10月28日张某乙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甲2016年9月7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乙生活。被告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宫颈)恶性肿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张某乙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在仅仅过去两年,原告本人正常上学,并无特殊情况发生,同时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开支并未明显增加。张某乙主张疫情期间生活困难,也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恶性肿瘤,经济条件较离婚时更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新事由出现情形,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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