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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位安充电桩遇阻,法院这样判!

2024年01月29日   10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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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袁女士系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业主,于2009年7月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停车位,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及车位管理费。2022年10月,袁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计划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但在报装过程中,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多名车位业主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袁女士迟迟不能安装充电桩。袁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鼓励加快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建设,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步程序是准备材料,其中包含取得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被告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为原告袁女士购买的固定车位提供服务的企业,与原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而被告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是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对于安全隐患的问题,因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安全问题、用电负荷问题还需供电部门进行专业的勘查后决定,被告同意安装充电桩并不免去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审批等验收程序。综上,被告拒绝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女士出具同意其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共享会计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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