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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各类转账,性质该如何认定?

2024年01月24日   1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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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被告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且被告也曾向原告转款,所以李某无视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被告李某为刷业绩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二种类型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后张某向李某微信转款3万元。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第四种类型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当负责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上述第四种类型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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