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到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该笔贷款期限分别为36个月等,还款方式均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分别为6.6%,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8.45%计收罚息;同时约定乙方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张某违约,从2023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某银行遂于2023年10月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请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8819.61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20000元。张某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足额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业务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中的规定,某银行最终所取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应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实际欠款期限所得的金额。据此法院作出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张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8819.61元及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实际欠款期限所得的金额)。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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