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被告陈某与案外人小陈同名同姓,原告小邓都曾与二人有过手机银行转账记录。 某日,小邓本打算通过手机银行向小陈转账,却误将该款项转到了陈某的银行卡上。转账后,小邓并未发现转错了人,也未向小陈核实。几日后,小邓再次通过手机银行向小陈转账,依旧将款项转到了陈某的银行卡上。随后,小邓意识到转错了人,联系陈某说明了情况,请求其返还两次转款。可陈某一直拒绝沟通,小邓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小邓因两次手机银行转账操作失误,陈某获得小邓转账的钱款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小邓全部钱款。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