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1月,张乙作为借款人向张甲借款5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甲现金50 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期十天,利息2分,张乙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经催要,该借款未予偿还。张甲以张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但在开庭当天,到庭的并非被告张乙,而是张丙。张丙称,借款时虽然是张乙借的,但实际上是张丙使用的,并自愿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经询问张甲,其对此毫不知情,但同意张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乙作为借款人向张甲借款50 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张乙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张丙表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其使用,但张甲对此并不知情.
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乙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张丙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经本院释明后,仍自愿与张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张乙与张丙共同归还张甲借款共计50000元,关于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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