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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一方未开具发票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是否支持?

2023年12月15日   11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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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陈某(乙方)与赵某(甲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陈某为赵某在某市某公馆二期项目的五栋楼水电安装提供劳务。《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对于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分包合同价款及付款节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造价部)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由甲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定。审定完成且乙方将全部资料备案至档案馆并提供全额发票后拨付至结算总造价95%,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日无息付清。2018年4月,赵某与陈某进行过程审计,双方确认了劳务款项数额。2019年5月,赵某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向陈某支付部分款项。后续款项未支付,陈某诉至本院,要求赵某支付相应款项。赵某辩称“陈某至今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报送项目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资料,也没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节点均不符合,我不应付款”。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合同中支付劳务费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义务,前者是合同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能对等,因涉案工程已经双方结算审定,不存在赵某所称的陈某没有报送项目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情形,后续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陈某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赵某不支付劳务费的理由。后经计算,法院支持了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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