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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拒绝支付购房尾款吗?

2023年12月11日   10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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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阚某(卖方)与秦某、季某(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2850000元及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上述合同手写部分除签名外均为中介公司的员工谢某所写。同日,阚某将房屋产权证暂放中介公司保管并收到秦某的购房定金20000元。秦某、季某支付房屋首付款480000元后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秦某名下。后秦某、季某一直以“未交付子母车位”为由未付剩余房款。另查明,王某与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写明车位是否为子母车位。后阚某以季某、秦某不支付房屋尾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变更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案件焦点为:双务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主义务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房屋已过户至购买方名下时,购买方能否以未交付“子母车位”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阚某与秦某、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秦某、季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2350000元,该房款数额巨大且占房款的大部分,致使阚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阚某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的原始状态并非登记在阚某名下,而是登记在王某名下,故对阚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阚某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确认违约金以2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秦某、季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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