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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到付”,可收货人拒付运费怎么办?

2023年11月30日   10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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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3月,第三人小帅向被告小彭购买木材一宗,约定将该批木材运送至T镇。被告小彭在某应用软件发布货物运输需求信息,原告小华在该软件平台接单,约定运费为9600元。同时,在该笔电子订单的“其他约定”为收货方付运费,如果不付运费,运输车辆不得下货。协议达成后,原告小华安排其驾驶员承运该批货物送至T镇。货物到达后,第三人小帅在验货时因木材质量问题与被告小彭发生争执,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小帅与小彭均不支付运费,原告小华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彭支付货物运输费和停运损失及利息,并要求第三人小帅对货物运输费及停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小华、托运人为小彭、收货人为小帅,货物为原木,运费为9600元。原告小华按照被告小彭的要求将木材运送至T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现因小帅拒绝履行支付运费,被告小彭应向原告小华支付运费9600元。对于原告小华要求小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被告货物运输协议中虽约定“收货方付运费,如果不付运费,运输车辆不得下货”,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小华要求小帅对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小帅与小彭之间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被告小彭支付原告小华运费9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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