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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2023年11月23日   10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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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于某是同学。2019年3月17日,于某以承揽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某现因经营资金紧张借现金1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于某催要,但于某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王某、于某达成借款合意后,王某已将借款交付于某,双方借贷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应按照约定返还王某借款。王某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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