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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5个问答|你想知道的这里都有了

2019年03月17日   1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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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6: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样式7: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答: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因此,借条样式6中,应视为无息借贷。借条样式7中,视为有息借贷。


律师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问题6: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8: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借条样式9: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条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明确,但因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计算。


律师提示:借条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时要根据借贷主体确定。


问题7: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答: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问题8: 双方没约定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


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9: 双方约定年利率高于36%,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


答: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上述9个问题是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实例,编写而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law114-com-cn)

作者丨李玉林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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