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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2023年11月20日   10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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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女士(化名)在某健康会所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士在从前台返回房间打扫卫生,因地板打滑摔倒受伤。单位负责人及时将周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垫付一切医疗费用和慰问,并主动为周女士申报工伤。2019年12月31日,经认定被告周女士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0年6月16日,被告周女士所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并在周女士丈夫共同参与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日就周女士的工伤待遇的全部落实达成了一致性意见,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依照协议履行后,周女士反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周女士认为,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性质并非平等的,自己作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需单位配合,签订协议时自己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的已赔付款只有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20%,这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并对周女士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原告用人单位与周女士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向周女士支付了6000元受伤补助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该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被告周女士21283元。衡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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