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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小三赠与财物,妻子可以要求返还

2023年09月07日   10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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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赵某与孙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两人协议离婚之后,赵某发现,孙某与李某于2012年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孙某多次给李某大额转账用于买房、买车、开服装店,为李某购买金器首饰、手表、高档化妆品、服饰等,甚至每个月向李某转账生活费。根据赵某的发现及律师的调查取证,孙某赠与李某的金额足有110万元。

因孙某对李某的赠与发生在其与赵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赵某认为,孙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将孙某与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其不认可自己与孙某存在所谓的不正当关系,其认为一切都是因为孙某的威胁;第二,李某认为其与孙某之间的转账属于买卖交易关系,而非赠与关系。

本案中,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可以完全推翻李某的答辩:

第一,虽李某声称其被孙某胁迫,但通过调取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明显看出李某对这段关系持认可态度并享受孙某对其的赠与,甚至有时会主动要求孙某帮其购买东西。此外,孙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非常暧昧,与普通男女朋友无异。以上种种均超出普通朋友的界限,直观明确地证实了两者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第二,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赠与李某,其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完全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至于李某辩解此为买卖交易行为,李某需对此举证说明,但其并未举证说明,且双方转账金额相差巨大,明显不属于互相之间的买卖交易,而是属于孙某对于李某单方面的赠与。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非日常生活需要,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不仅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孙某对李某的赠与无效,受赠与的财产李某应当返还给赵某。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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