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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电梯一楼不同意,就不能装?

2023年08月25日   10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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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该楼栋位于同安区某老旧小区,为一梯两户砖混结构,实际建造8层,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未安装电梯,所居住的人员多为企业下岗职工,居民平均年龄为55岁以上,部分业主甚至已六七十岁。

2022年,为改善小区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经协商,该楼宇14户业主中有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按照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表决通过。随后,该楼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办人,委托厦门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办相关申报业务。经公示,并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后,案涉楼宇进行了电梯加装工程。

公示期间,未有业主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当电梯开始施工后,101室业主老黄却出来阻挠并提出补偿要求。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

另经现场查看,电梯主体部分已经施工完成。老黄系101业主,实际位于该楼宇的二层位置,客厅朝南,电梯位于住宅楼梯外侧,老黄的房产并不会因增设电梯而对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老黄对此应当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且其他业主也均表示老黄在电梯建成后可使用,故加装电梯对老黄专有部分的房产有增值作用,并无价值贬损可能。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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