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5日,小张母亲为小张在飞跃跆拳道馆报名了三年的跆拳道课程,并一次性缴纳学费3万元,跆拳道馆承诺在此基础上赠送一年课程,故培训到期日约定为2023年1月4日。2022年1月4日,小张母亲与飞跃跆拳道馆协商一致,不再上课,并要求跆拳道馆退还剩余一年的费用及因疫情改为线上上课5个月的费用,飞跃跆拳道馆不同意,故小张母亲代理小张将飞跃跆拳道馆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7个月的费用共计10625元。
飞跃跆拳道馆辩称,首先剩余一年课时系赠送,不包含在学费中;其次转为线上课程系因疫情原因,且提供了线上教学。故不同意小张的退费要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报名参加飞跃跆拳道馆举办的跆拳道课程班,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均应全面履行相应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就退款事宜发生争议,飞跃跆拳道馆主张剩余一年的课程系赠送,不包含在学费内,故不应退费。经审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飞跃跆拳道馆向小张出具的收费凭证,仅能证明小张的培训期间为2019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并不能证明小张购买的课时中包含了赠送课时,且赠送课时不予退费。退一步来讲,即使课时中包含了赠送课时,赠送的课时也是给予小张的优惠政策,理应计算在合同总课时内。故飞跃跆拳道馆应向小张退还相关费用。
关于飞跃跆拳道馆在疫情期间将原本的线下教学变更为向学员提供线上直播课问题。首先,根据教育培训类型性质,跆拳道培训本质系为强身健体,网络培训难以达到培训效果;其次,飞跃跆拳道馆仅提交了微信通知上课的聊天记录,未能提交课程内容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认为,线上课程无法达到培训目的,小张要求飞跃跆拳道馆退还疫情期间5个月的停课培训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飞跃跆拳道馆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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