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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优先租给谁?前租户是否有优先承租权

2023年08月14日   10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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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潘某等业主;

被告:某物业公司。

潘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该小区有人防车位若干。2019年9月,潘某等业主在被告处租赁人防车位,租期两年。2021年9月初,被告同意各承租人可免费使用租赁车位至12月底。11月,被告在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防车位进行摇号,重新确定了承租人。2022年1月1日,人防车位已交付新的承租人使用。潘某等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租赁车位享有优先承租权,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对人防车位享有优先承租权,其法律依据及逻辑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中的人防车位属于地下防护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据此,人防车位系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认定为房屋,享有与房屋相同的优先承租权。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人防工程中的人防车位,无论从权利来源、建筑结构,还是从使用功能等层面看,都不能等同于房屋,《民法典》关于房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对人防车位并不适用。原告该项主张法律逻辑错误,依法不能成立。其次,原告主张,被告通过摇号方式重新确定承租人,该决定未得到业主大会表决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程序违法,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人防车位的管理与使用不具有表决权。再次,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被告作为人防车位的管理主体,在征询业主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摇号确定承租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机会均等原则,保障了更大多数业主的权益。综上,判决驳回潘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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