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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还能否要求探望子女?

2023年08月02日   10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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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刘文与王玲曾系夫妻,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刘涵。几年后,二人感情走到尽头,经过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女儿由父亲刘文抚养,母亲王玲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初,二人协商女儿由王玲代为抚养,刘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来,刘文将女儿接走,自己亲自抚养。王玲诉称,自从刘文将孩子接走后,就不再让她见孩子了,王玲认为其作为母亲有权探视孩子,孩子也需要母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一次孩子,寒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两周。庭审中,刘文表示自己没有阻止过王玲探望孩子,王玲知道其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但从未去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想要探视可以,但需要先补足抚养费。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刘涵由刘文直接抚养,王玲有探望的权利。王玲要求探望刘涵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探望的方式,应以确保王玲与刘涵稳定的母女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因刘涵尚在上小学,一月四次探视不利于刘涵的稳定生活和学习,将其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视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最终判决王玲可每月探视刘涵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刘文可在场陪同,驳回了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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