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宋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沿河东区东来大街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王某丈夫及子女三人将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2056.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和投保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货车,但是该车从事营运使用,故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承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为某医院医生,偶尔驾驶涉案车辆为他人送货“赚外快”,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宋某并未从事货物运输。
法院认为,被告宋某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营运的机会和时间较少,并未造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综合考虑涉案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本次事故并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某保险公司不能在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08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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