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岁的肖同学参加高考后选择到一所职业大学就读。虽然父母考虑到家中经济困难极力反对,但肖同学依然固执己见。最终,因无法缴纳学费等原因,肖同学诉请法院责令其父母支付学费及相关费用。
【点评】肖同学无权要求父母承担职业大学教育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肖同学并非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其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其自己,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应为自己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付出,即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当然,父母有能力有意愿支持也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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