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14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口处与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查明,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系刘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2年1月,宋某近亲属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刘某在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范围外一次性支付18万元,其中含医疗费15000元。 事后,宋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9.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因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宋某近亲属自侵权人处实际获得的赔偿款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其要求刘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与此同时,某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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