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保险公司:因您没按照约定方式治病,故不予赔偿...

2023年06月13日   1107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2020年起,单先生连续通过线上方式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百万医疗”保险,约定对主动脉瘤在内的100种特定疾病最高赔偿200万元。2021年6月,单先生被诊断为“腹主动脉瘤”。住院期间,单先生进行了腹主动脉瘤手术,该手术并非经开胸或开腹实施,仅在右侧腹股沟切口,是创伤更小、愈后更好的微创手术。出院后的单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却以“本次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方式”为由拒绝理赔。单先生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款。某保险公司辩称,单先生投保的“百万医疗”保险中载明的主动脉手术定义为“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就诊记录显示,单先生所做的手术并未开胸或开腹,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审理2022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责任范畴的严重疾病概念是指对某种疾病在医学上处于何种程度的描述或医学上通过何种方式以确认某种疾病的发病程度,系对疾病严重程度的描述或解释。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内容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从而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单先生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综上,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单先生支付理赔金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3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2020年起,单先生连续通过线上方式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百万医疗”保险,约定对主动脉瘤在内的100种特定疾病最高赔偿200万元。2021年6月,单先生被诊断为“腹主动脉瘤”。住院期间,单先生进行了腹主动脉瘤手术,该手术并非经开胸或开腹实施,仅在右侧腹股沟切口,是创伤更小、愈后更好的微创手术。出院后的单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却以“本次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方式”为由拒绝理赔。单先生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款。某保险公司辩称,单先生投保的“百万医疗”保险中载明的主动脉手术定义为“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就诊记录显示,单先生所做的手术并未开胸或开腹,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2022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责任范畴的严重疾病概念是指对某种疾病在医学上处于何种程度的描述或医学上通过何种方式以确认某种疾病的发病程度,系对疾病严重程度的描述或解释。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内容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从而使自己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单先生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综上,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单先生支付理赔金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3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文章插图-静图.jpg

请输入评论... 0
提交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