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购买了某小区楼房一套并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要对楼房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服务,若不遵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022年1月30日晚,韩某回家发现其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物业公司于当晚派人疏通后,污水排出。但次日早,该卫生间下水管道又发生堵塞,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在地下室弯管处发现有卫生纸等异物。外溢污水将韩某家中部分装修及家具衣物等浸泡,经评估损失为51038元。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排污管道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况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积聚形成的。在出现污水倒溢的情况之前,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此时如果及时发现并处理,一般不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排污管道均铺设在业主家中,一旦某户因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该户业主外,外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韩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事发当日污水溢出,至韩某当晚回家后才发现,韩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接到韩某通知后虽采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业公司采取的维护措施并非切实有效,存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按3:7为宜,遂判决该物业集团赔偿韩某经济损失357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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