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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抵消货物不给钱,会计分录怎么做?

2019年01月21日   1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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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不退货)但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账务处理:  


(1)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

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例】在9月销售某种商品116元(含税金额),由于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9月给予10%价格折让,未开票,会计在10月进行入账并开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 


(2)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后:

做红字(负数)凭证,开红字发票冲减已确认的部分收入及销项税额。

【例】在9月销售某种商品116元(含税金额),会计已入账并开票。 由于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10月协商后给予10%价格折让。 

9月销售出去,开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10月折让后冲减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相关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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