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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需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2023年05月09日   15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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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A诉称:原告郭某A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初因上班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郭某2,现二岁五个月,从出生到今都由原告照顾,其一直生活在原告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有11万债务,其中包括信用卡10万元,支付宝1万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嫖娼行为,多次婚内作风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2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全部承担;3.有11万的信用卡欠款及1万元的支付宝欠款由原告全部承担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A与被告李某因工作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一子郭某2 。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子,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提供短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有婚内不忠行为,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A的诉讼请求 。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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