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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怀孕不到一个月被公司开除,她该如何维权?

2023年05月08日   10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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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女子胡某入职湖南某设备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2020年4月8日,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备公司亦知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备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某设备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另查明:依据双方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法院统计胡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正常发放工资平均计算为8918.58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备公司虽主张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原因作出说明。故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孕期,某设备公司亦知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故某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计算为26755.74元(8918.58元/元×1.5个月×2倍)。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某设备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自2019年4月12日起支付胡某二倍工资至2020年3月10日止。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实发工资予以支付,因双方所提交的部分工资支付记录不全,无法确定该期间公司实际支付胡某工资数额,故法院按照胡某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其差额为98104.38元(8918.58元/月×11个月)。综上,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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