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临沂经营某日化批发的小刘被起诉了,起因是他对外批发的一个叫“云南中药”的牙膏。云南白药公司认为刘某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所以要求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兰山法院驻商城工作室法官徐晨阳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攀附驰名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侵权案件。案件虽小,但情况典型,暴露出市场上的小型商户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自身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问题。法官徐晨阳决定借助这个案例给商户普法,将各方损失减轻至最低。于是,工作室成员分工协作,徐晨阳准备普法内容;法官助理沟通各方调解意向;书记员、人民调解员联系人员、征求意见……调解当天,几经波折,法官先通过普法让刘某等人认识到其批发这款牙膏仍构成侵权,又与公司代理人沟通,结合刘某经营规模、销售存货数量,刘某主观过错、侵权的影响,不断拉近双方的调解差额。最终,达到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结果,刘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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