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家住某小区的钱某在做饭时,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随后钱某立即拨打119报警,消防人员到达后,发现楼道内消防栓无水,遂使用垂直铺设水带的方式设置水枪阵地扑灭明火。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炉灶糊锅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0元。该小区由甲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钱某认为,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未对小区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保障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栓内无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自己的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25000元。甲物业公司辩称,此次火灾事故是钱某因自己做饭操作不当导致,与公司无关,自己已经尽到了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并且在火灾发生时积极救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钱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钱某在使用燃气时因过失导致火灾,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甲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定义务,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甲物业公司负责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等事项,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检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结合本案,本案火灾事故系钱某自身导致,但在火灾发生时,楼道内消防栓无水,导致消防人员到场后另行铺设水带灭火,延误了灭火时机,使火灾持续时间加长,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甲物业公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救火的情况,应当认定钱某自担损失70%,甲物业公司公司承担损失的30%为宜。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财产损失15000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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