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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实际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2023年04月06日   10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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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6月7日,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仍未返还,因此,薛某某将冯某甲、冯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02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冯某甲,冯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薛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收钱账号xxxxx,借款人:冯某乙 冯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冯某乙实际转账46500元,冯某乙于2021年6月7日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薛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因此冯某甲、冯某乙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6500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26500元及利息。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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