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文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无法调和的矛盾分手。在文女士要求下,李先生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给予补偿,后李先生未向文女士支付该笔款项。文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文女士诉称,其在与李先生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共计20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供李先生出具的20万元欠条一张以及双方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共计22.6万元。文女士称由于双方之前存在恋爱关系,所以在要求李先生打欠条时只打了20万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其因自身原因与文女士分手。庭审中其对此表示抱歉,称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给予补偿,但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文女士并未向其出借款项,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累计向文女士转账27万元。另外其还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以证明20万元欠条的出具原因,并称不同意文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和文女士互有转账记录,但文女士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文女士提供的欠条,该欠条的形成时间与李先生提交的与文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分手时间一致,聊天内容中显示双方对该欠条的形成原因系李先生对文女士的补偿,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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