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6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梳理如下:
(一)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上述应收款项的损失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还需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资料。
(二)存货
存货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存货盘亏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存货被盗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其他资产损失可参考25号公告的要求,结合65号公告的规定,自行准备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