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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再简化!

2019年01月14日   1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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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经销售,服务已经提供,可款项却迟迟无法收回;产品过时,库存积压,只能做废品处理;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老设备必然面临淘汰;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投资打了水漂……

面对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各类损失,在过去想要在税前列支,简直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随着近一年来政策的调整,企业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越来越便利。然而,在获取便利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另外一件事情:留存备查资料的及时准备!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扣除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12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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