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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公司是否有权追索安家费和违约金

2023年03月15日   10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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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李山于2015年6月到原告淮阴工学院从事教师工作。2015年10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淮阴工学院高层次人才聘任协议》,约定甲方聘任乙方到甲方人文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乙方承诺在甲方服务期不少于8年,其中前6年为目标考核期;乙方实际到岗后给付安家费20000元,分三次发放给乙方购房补贴200000元,为乙方提供科研启动费30000元等;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如乙方服务超过4年但未满服务期的,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支付甲方未满服务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服务期未满4年的为20000元,服务期超过4年(含4年)的为10000元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实际获得原告给付的安家费20000元、购房补贴140000元、科研启动费30000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辞职申请书,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但未予准许,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人事关系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2020年7月,原、被告因人事争议发生纠纷,原告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山返还安家费9166.67元、购房补贴64166.67元、科研启动费1375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经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李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阴工学院安家费7916元、购房补贴55416元、科研启动费11875元。驳回原告淮阴工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服务超过4年但未满服务期的,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按服务年限比例向原告返还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期间为2015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安家费7916元、购房补贴55416元、科研启动费118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案涉协议约定被告未履行完服务期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该协议并非原告为被告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订立的协议,故该违约金的约定于法无据,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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