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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受伤,谁负责?

2023年03月02日   1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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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下午,七旬老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运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站,公交车进站停车,老人准备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因此摔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3542元。经鉴定,徐某某交通事故致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出院后需定期复查X线片,并择期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物髓内钉。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公交车所买险种属于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徐某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徐某某乘坐的公交车于16时10分进行车内播报,提醒乘客“前方到站公交中心站,请乘客带好物品,从后门下车”。16时12分03秒,车内播报“终点站到了,请乘客们带好物品,从后门下车……”。16时12分47秒,公交车停止行进,车内未播报任何通知或提醒,车内大部分乘客均起身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启动行驶,导致徐某某摔倒,在此过程中,车内亦未进行任何提醒或安全提示。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徐某某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对公交公司提出的徐某某在车身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没有抓住车内扶手、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公交公司应对徐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就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上诉至菏泽中院。二审认为,公交车停止行进后在未进行任何安全提示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徐某某因身体健康情况原因致使摔倒或其在车内摔倒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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