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含“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了。 这个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大病医疗支出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超过多少是可以据实扣除的,但有一个限额,最多扣8万。也就是比如说某纳税人2019年度发生了95000的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然后超过15000的部分,95000减去15000等于8万,这8万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同理,如果这个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年度内超过了95000元,也只能扣8万。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采集患者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等)、与本人关系、总医疗费用金额,自行负担金额等信息。 下有起点,上有顶点,在一定额度内,超额部分据实扣除。 1、采集内容首先就是要采集患者的信息与本人的关系,可以是本人、配偶、或者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选择由父母的一方扣除。 2、这是因为考虑到如果是夫妻一方生病的话,生病这个人可能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如果你还要必须得他本人来扣的话,可能会是一个扣无可扣的一个状态; 3、另外一个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大病支出,正常来说未成年子女本身也是没有收入的,所以也可以选择在父母一方扣除。 4、但也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父母的大病支出不能在纳税人一方扣除的。 第一个规则是:要采集的总医疗费用的金额和自行负担的金额:总医疗费用金额=医保报销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总医疗费用的金额要大于等于自行负担的金额。 第二个规则是: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的支出是可以按照4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计算扣除,它分别计算扣除额是什么意思,首先我们的大病医疗是下有起点,它这个起点是15000。 假设夫妻双方有两个人都生病了,每个人发生了1万块钱的医药费,就是个人的自付部分1万元,合起来是2万元,超过了这15000,他能不能享受? 这个是不行的,因为下有起点,这个起点是要分别看是否达到了15000元的起点;同样上有顶点,顶点是8万,是指每个人都可以最高扣除8万元,这个也是可以分别计算的。 跨年度的大病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要医保报账后才知道,可能跨年度,应归入哪一期? 这个问题总局的访谈正好有一个类似的问答,大家可以看一下: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 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大病支出可以扣除,但要分别计算额度? 这个问题我们在刚才讲规则的时候也有提到,要分别的计算扣除额度,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三口理论上最高是可以扣24万的。 在这里我举一个列一下总局50答的一个问答: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我们看一下总局的回答,如果同时都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的,这个回答的关键点,是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其实扣除限额也就是16万。所讲的每人最高扣除限额8万元,是指丈夫和妻子的限额合计为16万,这16万可以都在丈夫一方扣除的。 很多纳税人咨询在门诊看病,还有药房买药的费用,可不可以计入大病医疗的费用? 这里我觉得我们还是要来看条款,就是我们的条款是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对于门诊费用,我们要看这个门诊是不是和基本医保相关,如果是的话,这个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药房买药的费用是一定是不可以的,因为这部分并不在我们医保的范围当中的。 我也大概了解了一下,门诊的费用也是分情形的,有的情形它也是在医保范围内的,有的情形是不在的,所以如果有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在就医的时候进行确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