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奶奶与丈夫徐某某(已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自2009年老伴去世后,李奶奶常年一人独自生活,有时候长女大美之女小美过来照顾原告。2021年8月13日,原告因病瘫痪不能动弹,小美把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六个子女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2021年11月,原告李奶奶进入养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缴纳公寓费用1780元,由小美垫付。原告李奶奶的六个子女坚持将老人接回家里轮流照顾,因此拒绝支付养老公寓的费用。原告李奶奶坚持住在养老公寓,拒不搬出。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奶奶以六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被告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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