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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税“赡养老人”肯定有你想知道的问题

2019年01月11日   10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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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的内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实对赡养老人的把握上,我们最关键的把握点是在哪里?


是否为独生子女。最近关于赡养老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说本来这个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但是由于某个特殊原因,目前只由该纳税人赡养老人,那么能不能够按照2000元进行扣除,比如说一种是兄弟姐妹都没有工作,也不享受扣除,也就由我来扣除可不可以?或者是说他们在国外或者是他们条件不好也不赡养老人,老人是我一个人赡养的,他们也都同意由我扣除等等这样的问题。



1、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是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2、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那就要和兄弟姐妹们进行分摊,而且分摊的额度是不能超过每月一千元,就是非独生子女最高就是每月一千元。

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总局的问答: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总局对离异家庭的唯一赡养人,答复是能够参照独生子女的这个标准进行扣除的。


还有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总局之前在网站上给过答复:“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仅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但目前这个问答已经删除了。

对于兄弟姐妹都过世了,在这种情况下只剩纳税人一人,他肯定是唯一赡养人了,但总局当时的问答并没有参照离异家庭唯一赡养人可以按独生子女扣除的口径。但现在总局已经把这个问答删除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的标准进行扣除?

我觉得目前还是不可以的。因为41号文明确规定只有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在总局没有明确放宽口径前,我们还是应该按文件执行。但这个问题相信总局应该也会比较快的进行明确,而且我国各省市对独生子女的把握也不尽相同,确实会给纳税人造成疑惑。


赡养老人扣除规则


赡养老人的扣除规则:
1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扣除额度不同;

第一个扣除规则:需要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进行一个区分,如果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的话,它是一定要和兄弟姐妹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分摊扣除的。

※这里强调一下,均摊是不需要协议的。只有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才需要协议,对于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都不能超过一千,也就是规定标准的50%。指定分摊的效力是大于约定分摊的。


2
赡养义务终止的,则该项扣除时间截止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年度的12月份。

第二扣除规则:赡养义务终止扣除的截止时间,不是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而是当年的12月份。

其实赡养义务终止指的就是老人过世。这个规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一个规则,在赡养老人的扣除情形中,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了,赡养义务终止情况下,不用年度中间到税务机关进行更新,也不需要在汇算的时候把后几个月刨出去,这个时间是一直截止到当年的12月份。如果说赡养义务终止的是某一个年度的1月份,同样在这一年也是可以扣12个月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规则。


赡养老人相关问题


01
纳税人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这个是不可以的。以我们的国家现在目前的信息化程度,如果放宽到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也会给相关的信息比对造成一定的难度。



2
被赡养人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对于子女均已去世的,而且是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视同被赡养人的,赡养人可以享受扣除;

父母是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继父母和养父母。

我们来看一下41号文件的两个条款:第2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填报注意事项
对于赡养老人填报的注意事项:


一个是非独生子女:在规则要求上必须要填报共同赡养人的,但是通过这几天APP的填写,我发现共同赡养人不填也是能够通过的,我觉得这跟当时在调研模拟测试的时候大家提的需求有关系,因为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共同赡养人信息如果是必填项,对于一部分我们刚才所讲的情况,如果兄弟姐妹都已经过世的情况下,是已经没有身份证号了,这样它的共同赡养人信息就添不上,那么纳税人就没有办法填报这一项了。所以基于这个情况,APP对该项取消了较验,但是除了非特殊情况,建议大家还是要填写的。

另外一个就是独生子女:在分摊方式中就不需要填写了,因为独生子女,本身就是百分之百扣除的,不需要分摊方式。


来源:税客科技慕容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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