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和张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5月经张某介绍,案外人胡某向熊某借款50000元,熊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胡某,未出具借条,口头承诺半月后立即偿还,并约定有利息。到期后,熊某多次联系胡某要求其还款,胡某不予理睬,后直接“玩失踪”。熊某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联系亲戚张某催要,张某回复“我赶紧催催他”、“我只是帮忙介绍,现在咋变成好像我欠你钱样”、“我没在这个事上落一点好处”等内容。熊某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张某系案涉借款的“中间人”,不能证明张某已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且无证据证明其从该笔债务中获取经济利益,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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