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某洗浴馆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甲公司的桑拿炉和汤缸两套,由甲公司负责安装调试。洗浴馆正式对外营业仅两个月,男浴池区的桑拿炉起火,引起重大火灾,造成洗浴馆设备、物品损坏。经济南市章丘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男浴区桑拿房,起火点位于桑拿炉北侧桑拿板,起火原因为桑拿板(木材)受桑拿炉辐射热自燃。洗浴馆主张甲公司出售的桑拿炉无合格证,而且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致使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辩称其仅是桑拿炉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且产品经由检测资质的机构抽检检验合格,也附有出厂合格证。另外消防部门并未认定桑拿炉存在缺陷及质量问题并导致发生火灾。洗浴馆自身存在过错引发火灾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火灾发生及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桑拿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桑拿炉外壳防水不符合GB4706.3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桑拿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炉体标志(包括安全距离警告)缺失;因该次火灾,给洗浴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甲公司为洗浴馆提供的桑拿炉存在质量问题,洗浴馆在正常使用桑拿炉过程中,因桑拿炉存在缺陷而引发火灾,造成洗浴馆经济受损,事实清楚。不论甲公司系桑拿炉的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洗浴馆均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是桑拿炉的销售者,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洗浴馆桑拿炉货款6100元并赔偿某洗浴馆直接财产损失、房租、鉴定费用等共计39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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