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既然如此,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支付临时工工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这是毫无疑问的。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临时工工资
(一)临时工工资也是“工资”
政策依据: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二)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问:发放职工工资,使用什么原始凭证入账才能税前扣除?
答:包括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税收核算中,职工工资奖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则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薪资处理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来源:易工来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区别如下:
一、工作时间不同
1、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合同订立不同
1、全日制用工,应当自单位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试用期规定
1、全日制用工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报酬计发方式不同
1、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须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按小时计酬,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五、社保缴费义务不同
1、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2、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用工单位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即不是用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可以由从业者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
六、合同解除与经济赔偿
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工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无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用工单位均有义务代扣代缴劳动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