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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车损,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2023年02月07日   10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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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某日,海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津南区中海公园城镜湖苑附近,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左侧前部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车辆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5日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张某系其小型客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且系网约车驾驶员。另查,海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张某车损维修费用,故张某呈诉请求法院判令海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费。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张某为网约车司机,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关于维修时长,应以维修结算单为准即18天,停运损失标准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用;被告海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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