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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进行约束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2023年01月17日   10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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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4月22日18时10分左右,辛某(2012年出生)放学后与同学在市场后院玩耍时,被商某、韩某饲养的细狗追赶摔倒受伤,后辛某到高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五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772.59元。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见,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商某、韩某对其在公共场所饲养的狗未进行安全约束、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履行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导致辛某在接近小狗时,未被约束的大狗跑过来追赶辛某并致其受伤的后果。商某、韩某饲养的大狗追赶辛某的行为,与辛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某、韩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某、韩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是由辛某故意造成,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对辛某因本次受伤损失共计15772.59元,商某、韩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商某、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辛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772.59元。

一审宣判后,商某、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商某、韩某一次性赔偿辛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通过微信转账履行。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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