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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向人借钱,儿子做保证人,是不是签字作保,就要父债子偿?

2022年12月30日   10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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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老刘为周转资金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老刘迟迟未能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老刘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老刘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小刘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替父还债。

法院:明确保证方式是关键。李女士要求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经查明,虽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且李女士与小刘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刘明确提供担保的时间是2021年3月,此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法院判定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老刘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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