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于2017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9日生育男孩小迪。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24日协议离婚,小迪归被告胡某抚养,女方刘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二人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小迪跟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胡某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6000元用于刘某与小迪的生活费用。后因原告刘某结交了新男友,被告胡某于2021年8月将男孩接回抚养,但是自2021年10月原告刘某探望男孩小迪受阻,故原告刘某诉来法院。
裁判结果: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儿子小迪各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胡某应予协助。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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