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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事故车仍出售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2022年11月25日   10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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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家住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小郑以8万元的价格在当地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大众牌二手轿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并无任何问题,但小郑在年底网上申请免检时被告知该车发生过伤人事故,必须进行线下年检。小郑得知后质问车行,为什么承诺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变成了事故车,车行回复说确实发生过一次事故,但仅仅是与马路牙子轻微擦碰,并无大碍,所以出售时忘了告知。

将信将疑的小郑还是不放心,便决定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该车存在“左侧纵梁前部可见修复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轻微变形、左右两侧纵梁中部可见刮擦痕迹”等重大缺陷,属于事故车。

于是,小郑以车行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车行返还购车款8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24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系车行向他人收购,收购之后车行老板使用过一段时间,使用期间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理赔金额达到6万余元,车行自行修复后出售给小郑。

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车行明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却在买卖合同中载明该车未发生事故,明显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判决支持了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车行主动履行了判决。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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