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真的要弃之如敝履吗?
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并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限,缩短为超过月份或者季度的所属申报期后的15日内。如果逾期不申请登记,税务机关要书面通知的时限也仅仅有10日。并且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还不按照规定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就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对一部分难以取得进项的纳税人来说,犹如套在脚上的一双“小鞋”,每走一步,都生生的疼痛。
当财税[2018]33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500万元,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时。雀跃的人们纷纷在想,如何脱掉穿在脚上的鞋子,并且想象着如何在脱鞋的时候,顺带的解决一下“袜子”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谁能脱掉鞋子?
我原来是主动申请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可不可以反悔?就是我原来并没有超过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主动申请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可不可以反悔,再申请转回小规模?
阿莲认为:不可以。
因为你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是“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得选,不是可以,是应当。这一次,是要解除那些包办婚姻的节奏。
而你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你属于自由恋爱啊。所以,我觉得,你自己选择的,你就继续走下去吧。
如果以后总局发文,同意你反悔,你会反悔吗?
第二个问题:反悔合算吗?
一双新鞋,刚穿到脚上,有各种的不舒服,很可能就会把脚上磨出一颗血泡来。但是,血泡烂了又好了,我们也觉得,鞋子已经和舒服合脚了。
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我们先看看财税[2018]33号文件开头怎么说的: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一句,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的税收不公平问题,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
第二句,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脱掉穿在中小企业脚上的那双不合脚的鞋子。这里面的支持对象是中小企业。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想做大做强,一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企业不能够向客户提供正常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你参与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更何况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会随着商品的流通,转嫁到最终的消费环节。身处交易中间的纳税人,不过是经手申报入库而已。
如何想办法理顺自己的购进渠道,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才是纳税人真正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市场经济原则就是优胜劣汰,不想被淘汰,就应该像我们的鲁迅先生说的那样:真正的勇士,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但是,勇士也不是谁都能做的,如果确实没有办法改变现状的话,终止一件错误就是最正确的选择,毫不犹豫地选择转回小规模,这样总比想方设法地到处买发票抵扣税款要好的多的多。
第三个问题:转回小规模的时候,能不能趁机捞一把,把袜子也给脱了?
财税[2018]33号文明确说了: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但是如果这些一般纳税人的期末有留抵的概率应该不多的。因为进项不够用,才觉得难受的啊。
即使是有,期末留抵转出,进入成本,也是不错的结果,毕竟进入成本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人觉得,哎,这个好,企业所得税25%,少缴了25%的企业所得税,比交16%的增值税还划算。
不对,像这些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优惠后的1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有人说,这样还不如在转回小规模之前,销售开票给其他企业呢。这个真的是一个好的思路,但是同时要谨防触摸虚开的红线哦。
其实我觉得,一般纳税人在转回小规模之前,账面的存货,还真应该关注一下了。
购进项目,进项税额已经在购进的当期抵扣了,但是没有销售出去的存货,该怎么办呢?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照3%征税呢?这个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既然决定要转 不如转的再彻底些
上面说了,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的转回小规模。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鞋子不合脚,实在是妨碍了正常的走路,那就干脆脱掉它,换一双更合脚的鞋子。
当了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再绞尽脑汁地考虑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了。虚开发票的事情,以后离我们远远的,身上少了风险,自然也就一身轻松了。
但是即使转回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啊。
一张票难倒英雄汉,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没有发票同样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目前在税务机关的实际管理中,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是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转回成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去申请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了。
更何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所以,既然决定要转回,不如转的更彻底一些。
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企业所得税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这样岂不快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