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外出不慎将钱包丢失,钱包内除了有几百元现金外,还有银行卡、准考证、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万分着急之下,小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本人丢失钱包一个,若有人帮助找回钱包,本人除了将钱包内的现金相赠外,另奖励送还者1000元。信息发出后,同小区居住的小王将在小区内拾得的钱包送还小丽,小丽觉得小王拾得钱包后有返还所有人的义务,小丽仅愿意将钱包中的300元给小王,不再向小王支付1000元奖励。小王则表示,若小丽不支付1000元奖励,则拒绝向小丽返还钱包。
在上述情形下,小丽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即为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其信息发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小王将钱包送回,即完成了悬赏广告的特定行为,其有权向小丽主张广告中承诺的酬金。但小丽对于钱包享有所有权,小王不能以小丽不支付奖励为由拒绝返还钱包。
法官说法:
1.作为悬赏人来讲,发布悬赏广告要慎重,悬赏广告一旦发出后,要信守承诺,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及时支付许诺的报酬。
2.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报酬,该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3.不知悬赏广告而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其也享有报酬请求权,也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报酬。
4.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主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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