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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前扑致老人受惊摔成九级伤残,饲养人需担责吗?

2022年11月01日   10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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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6月25日晚9时许,76岁的原告庄某某与老伴在公园散步,被告孙某某带着未拴牵绳的狗在同一个公园遛狗,被告孙某某的狗在经过原告身前时突然向原告身上扑,原告庄某某坐倒在地。被告上前扶起原告后,遂打电话叫其儿子找车将庄某某送到巨野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3天,费用由被告孙某某垫付,又在济宁骨伤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26195.7元。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诉至巨野法院。被告孙某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体型较小、性格温顺,不可能向原告庄某某身上扑,更不可能将其扑倒,当时原告庄某某说是被狗扑倒受伤,所以被告孙某某开始时配合原告庄某某检查治疗,后来发现原告庄某某身上并没有与宠物狗接触的痕迹,另外案发时公园尚未完工,基础设施不完善,且公园内的道路与绿化草丛有一定的高度差,原告年龄较大,有可能踩在道路的边缘滑入草丛受伤。被告孙某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庄某某在散步期间,因宠物狗前扑而受惊吓倒地,被告孙某某当场赶到并承认是自己的狗致其受伤,喊来家人将原告庄某某送到医院医治,先后垫付医疗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主张其饲养的是小型宠物犬,未对原告庄某某有侵权行为,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原告庄某某身上不存在扑咬痕迹,原告庄某某所受伤害与犬只之间也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原告庄某某为九级伤残,原告庄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4248.7元,由被告孙某某全额赔偿。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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