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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计遭电信诈骗,导致公司194.3万元的损失,需要全额赔偿吗?

2022年10月19日   10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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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职合肥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年某某从事文员内勤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等。合同未约定员工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入职后,年某某实际兼任了相关会计业务。2021年5月18日,某诈骗分子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加年某某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诈骗分子又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年某某先后四次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存款194.3万元转入某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年某某赔偿损失。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而且,单位会计作为管理公司财产、账目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而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选用并无相关从业知识的年某某,亦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并提示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故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医疗器械公司损失8万元,驳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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