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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申报2018年12月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就开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了呢?

2019年01月04日   11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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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8】41号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起点原则的含义在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都是在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因此只有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减除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且针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所得。

 

案例1嘉诚公司是采取次月10号发工资的方式。2018年11月会计期间员工服务的工资,在128日由办公室统一计算出每个员工的工资生成工资表,在1210日之前发放工资。因此,2019年1210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是其2018年11月会计期间员工服务的工资。并在2019年1月4日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分析:依据国发【2018】41号文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月4日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不可以减除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是按之前的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案例2嘉诚公司是采取次月10号发工资的方式。2018年12月会计期间员工服务的工资,在18日由办公室统一计算出每个员工的工资生成工资表,在1月10日之前发放工资。因此,2019年1月10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是其2018年12月会计期间员工服务的工资。由于未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在18办公室生成的工资表并未考虑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19年1月10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也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因素。从而造成2019年1月10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其实是多预扣了部分个税,这部分多预扣的个税如何处理?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同样,20191月会计期间员工服务的工资,在212日由办公室统一计算出每个员工的工资生成工资表,在2019年2月14日之前发放工资。在2019年212日办公室生成工资表时,应综合扣除员工2019年1月和2月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金额,1月份尚未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纳入2月累计扣除,从而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个税金额和2月应扣缴个税金额,这个时候就将1月份因为少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而造成的多预缴的情形予以转回,个税的扣缴恢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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